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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艺术学院教师听课管理办法
2019-11-01 10:01     (阅读:)

 

    为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,始终把教学质量作为教学管理的中心,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,加强质量监控,强化教学管理,促进教师进行教学交流,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,特制订本办法。

    一、参加听课的人员

    凡属我院正式编制的教学和教学管理人员,包括院党政领导、教研室主任、教学秘书、所有教师,均须参加听课。

    二、听课方式

    听课采取预先告知或不告知两种方式,由听课人员自主选择听课方式、时间、课程和任课教师。

    三、听课对象

    凡当期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人员均属于听课对象,其中重点是青年教师、外聘教师和学生反映意见较大的教师。

    四、听课要求

    1.分管教学的院系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;其他党政领导、教研室主任,以及参加教师工作不足两年的青年教师不少于3学时;其他一般教师不少于2学时。(注:听一门课只记1学时)

    2.听课对象的选择要点面结合,在时间上要有间隔。

    3.凡听课必须做好听课记录,听课记录应如实、客观反映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。

    4.所有听课应该在每学期的16周以前进行。

5.提倡青年教师多听课,并且既要听取老教师的授课,也要听取其他青年教师的授课。

6.听课范围不仅限于本专业(或教研室),提倡跨专业、跨院系听课。

    五、听课记录的反馈和归档

    1.听课人员每次都必须填写听课记录,并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,及时将问题或建议反馈给任课教师。

    2.每学期的听课记录须在17周以前交各教研室主任,教研室主任于18周以前汇总后将当期本教研室听课统计数据报院办教学秘书,原始记录存放各教研室备查。

    六、听课考核办法

    1.听课人每学期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听课任务,并如实填写听课记录,同时要求听课班级的学习委员在听课记录上签名。

    2.每学期期末由院办在全院范围内对本学期教师听课情况进行通报。

    3.教师的听课情况将纳入学院每年教学工作绩效,教学管理人员纳入相关的管理绩效考核。对没有完成听课任务或不按要求提交听课记录的将作相关量化考核,并与教师个人绩效挂钩。具体办法详见文化艺术学院教学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。

    七、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2018年9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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